摘要: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务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强化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等行政许可取消后的事中事后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务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强化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等行政许可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从源头到龙头保障城镇供水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全过程管理,确保水质安全
(一)加快供水设施改造,提高安全保障水平。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指导和督促供水企业按照《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技术指南》等,对供水设施进行排查,综合考虑当地的水源特性、供水设施现状等因素制定设施改造方案,优先消除技术水平落后、设施设备老化等引发的安全隐患。抓紧制定实施供水设施年度改造计划,及时将项目信息录入全国城镇供水设施建设项目信息系统。
(二)保障水质检测能力,严格落实检测制度。切实加强供水企业水质检测能力建设,每个供水厂必须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水质日检能力,并严格按标准要求开展水质检测。对不满足检测能力要求的,市县主管部门要对供水企业实施挂牌督办;对检测项目和频率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给予处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本地区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检测能力建设,力争到2018年底前,实现水质检测服务覆盖各市县。
(三)加强二次供水管理,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要求,加快对老旧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协调落实改造和运行维护费用,引导和鼓励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实行专业化管理。强化二次供水监管,督促运行维护单位落实设施维护、水质检测等制度,鼓励在二次供水设施上加装浊度、余氯等在线水质检测设备,加强水质监控和信息共享。
(四)严格落实相关制度,强化监督检查。省级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制度,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市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考核;强化水质督察制度,在每年组织做好我部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的同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供水水质督察工作,并逐步向管网水、二次供水延伸。年度规范化管理考核结果和水质督察结果要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并通报相关市县。建立健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的检查制度。
二、强化精细化管理,严格漏损控制
(一)明确目标,落实主体责任。市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要求,以2020年达到城市供水管网漏失水量与供水总量之比不超过10%为目标,提出管网漏损控制年度任务。供水企业要按照《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要求,分析漏损构成,向社会公布。
(二)完善考核制度,激发企业积极性。省级主管部门要根据漏损控制目标要求,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市县的供水管网漏损控制情况进行考核。按照“超标自付、节约归己”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鼓励供水企业建立专业漏损控制队伍,或参照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与漏损控制专业企业合作,降低管网漏损。
(三)提高技术水平,推动精细化管理。市县主管部门要确定好供水管网末梢压力,督促供水企业优化调度运行并采用水量平衡分析方法,及时掌握供水去向和有效供水量、无效供水量变化,定期分析无效供水量构成,抓住重点,查明原因。加快实施分区计量管理,每一个分区计量管理工作要落实责任人,实时分析评估每一个分区的管网压力、漏损状况等,整合水量、水压、设施管理、营收等信息系统,提高技术能力。鼓励供水企业对供水管网运行实行独立核算制度,调动控制管网漏损的主动性。
三、完善应急管理体系,保障供水安全
(一)完善供水应急预案。市县主管部门要尽快梳理本部门、本系统应急预案,针对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环境污染、恐怖威胁、社会治安等不同情况,完善供水应急预案。省级主管部门要建立本地供水应急专家库,充分利用本地区大型供水企业的技术力量,指导城市完善应急机制、建立应急抢险队伍。
(二)加强风险防范。市县主管部门要督促供水企业强化巡检、运行维护等制度的落实,加强风险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对存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要实施挂牌督办。要督导供水企业加强对已经发现和存在风险的污染物质的检测,针对特征污染物增加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检测项目和频率。
(三)加快应急能力建设。市县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和保护工作,切实加强应急备用水源配套管网建设,与应急备用水源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确保应急时能够发挥作用。督促城镇供水企业落实应急净水技术方案、相关物资和设备,完善信息报告、应急指挥、应急检测、应急生产调度、定期演练等制度,对突发事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有效应对。对于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且符合水质条件的自备水源,关而不封,鼓励供水企业将其纳入日常管理,作为应急水源,保持热备状态。
(四)加强信息沟通。省级主管部门要督促本地区上下游城市和供水企业建立供水安全保障的应急信息共享机制,保证预警预报、应急处置等相关信息的及时沟通、共享。建立应急处理信息报告制度,对不报、瞒报、迟报的,依法给予处罚。
四、深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提高产业集中度
(一)规范市场准入和退出。省级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城镇供水市场准入、退出条件和程序。市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和程序,择优选择中标者,并加强对供水经营的监督。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城镇供水企业,要视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改正、处罚等措施。
(二)严格PPP项目监管。市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与供水企业签订PPP协议,鼓励采取厂网一体运作模式。对既有项目协议进行评估,不符合要求的,要在协商后重新签订。建立PPP项目评估制度,定期对水质安全、管网漏损、服务质量等进行监测分析,违反协议规定的,依据协议约定进行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建立社会资本的投入方和经营方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信用档案,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共享。
(三)培育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大型城市供水企业,充分利用经营管理优势,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打破区域限制,形成专业化、规模化的大型企业集团,提高城镇供水行业的产业集中度,解决供水企业 “小、散、弱” 的问题。
五、创新管理机制,共同做好供水安全保障工作
(一)加强人员培训。省级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和职业标准要求,指导企业加强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的职业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实现培训合格后上岗。
(二)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省级主管部门通过转移、委托、授权或购买服务等方式,将行业标准制定、数据统计等有关规范企业行为、反映企业诉求的事项,交给行业协会承担,切实发挥好行业自律作用。市县主管部门要督促供水企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按照有关法规和规定确定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尤其应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